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有關「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子女午餐補助發放作業 要點」,
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104年07月29日竹榮處字第1040005062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輔導會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,秉持排富及不重複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,於例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午餐補助,期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,特定該作業要點。
三、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小學、國民小學子女,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ㄧ,得申請午餐補助金。
(一)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。
(二)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中收入戶。
(三)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遭變故無力支付午餐費。
(四)無證明文件,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卻食無力支付午餐費。榮民前配偶(不具榮民身分),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四、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五十元,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。
五、申請作業:申請人應檢據附件資料向該處提出申請(學校可代為函送申請案)。
六、申請日期限:上半年(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)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,下半年(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ㄧ日)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;逾期不予受理。
二、該輔導會為照顧清寒榮民就學子女,秉持排富及不重複之原則主動協助家庭教養,於例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午餐補助,期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,特定該作業要點。
三、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小學、國民小學子女,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ㄧ,得申請午餐補助金。
(一)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。
(二)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中收入戶。
(三)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遭變故無力支付午餐費。
(四)無證明文件,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卻食無力支付午餐費。榮民前配偶(不具榮民身分),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四、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台幣五十元,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。
五、申請作業:申請人應檢據附件資料向該處提出申請(學校可代為函送申請案)。
六、申請日期限:上半年(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)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,下半年(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ㄧ日)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;逾期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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