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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五峰鄉桃山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,請依規使用。

新竹縣五峰鄉桃山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
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
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
中華民國103年08月30日修訂
一、規範目的:
(一) 依據「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」辦理。
(二)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校園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二、組織與職權:
(一)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資訊組。
(二) 校園網路範圍係指裝置於校園內,或使用本校校園網路連線之所有資訊設備。
(三) 凡利用上述設備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。
三、尊重智慧財產權,使用者應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(一) 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(二) 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(三)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(四) Facebook、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、社群網站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(五) 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(六) 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四、禁止濫用網路系統,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(一) 侵入未經授權使用的電腦系統。
(二) 公開或傳送違反著作權法及違反相關法律規章之資訊。
(三)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(四) 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(五) 將個人登入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借予他人使用。
(六)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,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(七)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(八) 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社群網站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(九) 以任何方式偷窺、竊取、更改、干擾、破壞他人資訊。
(十)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五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,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一)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(二) 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(三)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(四)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六、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(一)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(二) 依違反情形輕重由校規處置或由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議處。
(三)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(四) 依前三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七、本規範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律規範辦理。
八、本使用規範經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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